商品的价值,以供需的角度来看,对于需方来说,就是对商品的需求迫切程度;对于供方来说,就是对收益的需求迫切程度。实现交换所付出的代价,就是商品的价值。
从交换的角度来看,对于购方就是商品的可购买代价,对于售方就是商品的可销售代价。
在交易过程中,供方得到的收益价值一定大于他实现交易付出的代价;需方得到的商品价值也一定大于他实现交易付出的代价。正因为在交易过程中,交易双方互为供应方和需求方,因此对同一个交换物的价值认定也不相同。
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,是由需方的需求迫切程度和支付能力以及其他如政策、供方销售迫切程度等很多条件共同决定的。可购买代价与实际平均交易价格并不等同。
商品与产品不同。商品是可投入到交换中的产品。
如果交易价格超过生产成本,供方就获得利润,反之亏损。
如果交易价格超过不交易所带来的损失,就是物有不值,反之是物超所值。
商品标价和交易价格并无直接必然联系。商品的标价称为商品的价格。
如果区域范围内的需求迫切程度的总量没有增加,但商品数量增加了,反映着供应方对收益的需求增加,这个商品的价值就下降了。商品的价值并不会随着价格而变化,价格超过商品价值的部分,就是价格泡沫。
完全满足同样需求的不同商品,互为替代品。商品的价值,可以通过获得这个商品的替代品的代价来体现。
例如,如果需求是止渴,那么一升装在瓶子里的水和一升装在桶里的水价值就完全相同。即使把瓶装水价格提高多少倍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。如果要提高瓶装水的价值,只有使瓶装水能够满足除了止渴之外的需求。
这个定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商品价值理论是不冲突的。因为马克思理论中,商品价值的定义前提,是在生产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的。而我的定义前提,是在交换和消费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的。
引用某种定义的时候,必须保证这个定义的前提和自己的引用环境完全一致。


